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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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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饭店行业协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制发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不得单独收取任何费用,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统一使用“专业委员会”字样,代表机构名称统一使用“联络处”字样,不使用其他名称。

第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本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

第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独立账户和独立财务活动,所有财务行为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纳入年检内容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有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必须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二条 本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必须包含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第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管理情况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理事会应依法主动接受处理并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关于本会联络处

(一)联络处工作范围

联络处以所在地市(州)划分工作范围,负责本地区域的协会相关工作。

(二)联络处主要工作职责

1.每年发展新会员3家及以上;

2.每年举办1次及以上活动或座谈会;

3.每年走访本地会员单位2~4家;

4.每季度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工作报告;

5.协调和组织本地会员单位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大会、理事会、技能大赛等;

6.完成秘书处交办的任务。

第十五条 关于本会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

(一)专委会工作范围

专委会以专业领域的划分为工作范围,围绕本专业方向开展行业研究、交流与相关活动。

(二)专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1.每年发展新会员3家及以上;

2.每年举办1次及以上专业活动或座谈会;

3.每年发布1份专业分析报告;

4.每年走访会员单位3~4家;

5.每季度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工作报告;

6.完成秘书处交办任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6年8月14日第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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