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联席会议事规则》等十三项内部管理制度
联席会议决策事项清单
根据《四川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工作指引(试行)》(川协会党发〔2026〕35号)和本会《联席会议事规则》,结合本会章程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参与决策事项范围
(一)章程类
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含是否履行规定的审议、核准程序)。
(二)会费类
确定或者调整会费标准(含会费档次、额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分支(代表)机构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等情形)。
(三)制度类
制定和完善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四)人事类
1.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2.变更法定代表人;
3.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4.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5.授予名誉职务;
6.其他涉及人事安排的重要事项。
(五)业务类
1.行业标准制定与修订;
2.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3.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批后方可开展);
4.公益活动;
5.其他在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业务活动。
(六)涉外类
1.人员以本会职务身份出国(境);
2.邀请重要外宾来华;
3.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4.与外国驻华机构交往;
5.其他涉外活动。
(七)财务类
1.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达到本会相关制度明确的大额经费标准额度的开支事项:年度预算内的单笔支付金额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支出,以及年度预算外的单笔支付金额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支出,由联席会审批;超出以上标准,需经联席会前置审议后,报理事会审批。
(八)捐赠类
接收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大额捐赠,以及捐赠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九)资产类
资产性质变更、重大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大资产事项。
(十)其他类
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附则
(一)本清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清单经2026年8月14日第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三)本清单未尽事宜,根据《四川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工作指引(试行)》(川协会党发〔2026〕35号)、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
党建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党规制度、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已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省旅游饭店行业协会党委和党支部(以下简称“协会党委”、“协会党支部”),应全覆盖摸排党员情况,建立相应党员名册,坚持党组织“应建尽建”,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尽转”。
协会党委和协会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党支部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及秘书处;本会会长、监事、秘书处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进入协会党支部。
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原则上应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骨干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党组织应加强党组织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将优秀党员纳入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培养。
第四条 本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议决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党组织应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或建议,本组织要依法依规依据章程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或变更负责人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党组(党委)审核。
第六条 本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本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本会预算。
第七条 本组织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认真开展党的工作和党的活动,并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条 本组织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本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积极落实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等职责,严格落实“三会一课”、 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度,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确保本组织各项活动、宣传内容及网络平台信息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抵制错误思潮和负面言论,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突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引领,建立依法自治、按照章程运行、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的法人治理机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26年第五次党委会和2026年8月14日第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和党组织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组织章程执行。
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本会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登记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人选,由理事会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大会依照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达70个及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会可视情况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方式。
第五条 本会理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通过选举有效)。届中调整或增补的理事总数,应不超过本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六条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选举有效。
第七条 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秘书长为聘任制,由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不参加选举,且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九条 填写选票,会员或理事应在候选人姓名下面符号栏内标注同意划“√”、不同意划“×”、弃权划“○”。不划或多划均视为无效票。
第十条 选举之前,应向大会报告参会人数情况。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十一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晰。选票上因涂改、书写不清无法辨认选票为废票。每位会员或理事只能填写一张选票。会员因故不能参会,需要委托投票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单位会员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计票人总数应为奇数),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兼任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的具体人数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次会员大会的规模确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 选票由本会统一印制,并加盖本会公章。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6年8月14日第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和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年需在理事会上述职1次。
第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本会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推动本会执行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的情况;
(三)本人提出的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本人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下步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的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实事求是;
(二)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述职需经理事会成员民主评议。
第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经2026年8月14日第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秘书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秘书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内部运转和工作流程,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推动本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秘书处是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运行、组织建设、会员服务、财务项目管理、年度计划、发展规划等工作以及业务活动开展、宣传、维权等。
秘书处下设一室两部:办公室、会员事业部、标准活动部,协调顾问、专业委员会和联络处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与上级主管单位的汇报沟通,协调与省内外协会的联络,组织会议,执行和传达制度规定,收取会费,编制月工作报告和工作任务书,协调本会与顾问、专业委员会、联络处的政策落地。
(二)会员事业部:负责会员发展与服务、会员赋能活动及培训开展、会费催缴等工作,倾听并处理会员诉求。
(三)标准活动部:负责行业白皮书和经营预测信息发布、专业培训组织及课题研究等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是本会秘书处负责人,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落实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领导秘书处的工作,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受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外可代表本会发布信息、通报情况、签约等;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