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介绍

ASSOCIATION PROFILE

协会章程

四川省旅游饭店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旅游饭店行业协会是由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旅游饭店企事业单位和旅游饭店相关的团体为实现共同意愿自

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 重大方针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防范政治风险、社 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 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 积极开 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 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代表和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当好政府的 参谋和助手, 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按照“公 正、团结、服务”的原则,搞好行业服务、自律管理, 为促进四川旅游饭店行业科学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 ,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 监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履行行业代表职能。受政府部门委托, 参与旅游饭店行业及相关领域政策、标准、规范和发展规划的制 定、修订;开展行业调查研究, 提出旅游饭店行业发展和立法等 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沟通与协调, 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

与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 认真履行行业自律职能。宣传贯彻有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 建立健全自律管理机制并监督会员执行; 组织实施 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规范会员行为,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推进行 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建立行业诚信经营承诺、诚信

经营监理、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对外交流管理制度, 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活动,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旅游饭店管理工作;

(三)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职能。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 掌握行业发展动态, 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创办 内部刊物和网站,开展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组 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 帮助会员增强创新能力, 改 善经营管理; 为会员参加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 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研讨,推广先进经验, 宣扬先进典型; 受政府部门委托,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 展览、展会等活动, 为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借鉴先进经验和 做法, 支持会员参与市竞争, 为会员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争议或其他问题提供协调服务;

(四)认真履行行业协调职能。积极协调会员与会  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积极协 调本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积极协调 本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关系;积极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

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须推荐 1 名代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成为会员代表。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 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 承认和遵守本章程,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四川省内旅游饭店行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旅游院校、旅游科研、宣传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登记表;

2.单位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请求本协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三)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搞好会员之间的团结和合作,自觉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提供信息;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劝其退会

(五)开除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本协会, 并交回会员标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有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旅游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 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失去会员资格的, 本协会将及时在网上进行公布并书面告之, 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每 1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 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 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决定本会终止,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50%;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投票通过;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 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守法经营,重品质,强服务;

(三)认真履行理事义务,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议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 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召集的, 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 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 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

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 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 则不含秘书长) 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 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 产生, 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常务理 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2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月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 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党支部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协会设立中共四川省旅游饭店行业协会支部(以下简称“协会党支部”)。

第三十八条  协会支部书记、副书记, 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 组织批复设置, 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 命产生。符合条件的党支部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会长办公 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及秘书处;协会会长、常务理事、监事、 秘书处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进入协会党支部。

第三十九条  协会党支部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党组织机构 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协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协会预算。

第四十条  协会党支部履行以下职权:

(一)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 想为指引,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协会行业服务开 展工作,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协会的贯彻、落实、执行;

(二) 研究协会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改革发展方案和涉及 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方向建议。引导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及秘书处依法行使职权, 对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拟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提出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 行使对协会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岗位干  部的管理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审定会长办公会依章聘任的秘 书处、各部室、各专委会负责人,对不适合人选拥有否决权。对 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的干部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  和建议, 或向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推荐提名人选, 会同会长办公会对拟任干部人选进行考察,召集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四)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研究布置协会党群工作, 领 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

(五)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斗争工作;

(六) 全心全意依靠会员群众, 支持会员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 研究其他应当由协会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第五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 1/2。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连任不超过 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 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 本会 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监督、指导本协会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开展日常作

(六)其他应由会长行使的职责。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 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 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 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 副监事长 2 名, 由监事会 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 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 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是本会的组成部分, 不具有法人资格, 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 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

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 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  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  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 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六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 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 管理制度, 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 事表决通过, 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 策规定, 制定涵盖资产管理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 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 规范资产管理。主动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 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 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 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资产管理 使用制度,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 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建立年 度资产报告制度, 资产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 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 涉及对外投 资等重要事项,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 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 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 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 财务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资产管理办法、年 度资产报告、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 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 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 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 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 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 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任 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 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 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 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 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同意,在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4 月 22 日第 2 届 3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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